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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!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
发布时间:2023-05-04 15:35:04各参保企业:
根据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字〔2023〕2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(济人社字〔2023〕29号)的规定,自2023年5月1日起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%的政策,其中单位费率0.7%、个人费率0.3%,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。自2023年5月1日至工伤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前,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由阶段性下调20%调整为下调50%。
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文件地址链接(http://jnhrss.jinan.gov.cn/art/2023/4/27/art_18578_4791729.html)。
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
2023年5月4日